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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鄞州唯柯

    宁波市鄞州唯柯酒店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健巷39、41号502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2021-3201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宁波市鄞州唯柯酒店于2021年08月24日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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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4 详情
    2 甬鄞卫公罚〔2020〕3301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宁波市鄞州唯柯酒店在2020年11月02日的旅店经营活动中,存在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杯子,共1类)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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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2 详情
    3 甬鄞卫公罚〔2019〕3274号 宁波市鄞州区区卫生健康局

    当事人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银路1号(鄞州检察院旁),帐号:390115001120053187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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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1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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