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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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恒发传动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丰裕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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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恒发传动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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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深圳市恒发传动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族骏卓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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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发传动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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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市恒发传动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族骏卓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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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深圳市恒发传动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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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东莞市大族骏卓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发传动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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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大族骏卓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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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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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218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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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18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控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发传动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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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控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粤0305民初21812号原告深圳市恒发传动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控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1812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发传动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4.41元,由原告负担422.21元,原告预缴的其余422.2元,本院予以清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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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2 |
(2020)粤0305民初218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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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18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恒发传动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控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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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控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粤0305民初21812号原告深圳市恒发传动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控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1812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发传动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4.41元,由原告负担422.21元,原告预缴的其余422.2元,本院予以清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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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3 |
(2020)粤0305民初218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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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18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控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发传动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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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控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粤0305民初21812号原告深圳市恒发传动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控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41776.66元;2.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欠款利息,直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3月10日9时30分在粤海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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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4 |
(2020)粤0305民初218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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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18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恒发传动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控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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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控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粤0305民初21812号原告深圳市恒发传动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控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41776.66元;2.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欠款利息,直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3月10日9时30分在粤海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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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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