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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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工商处字[2017]109号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8号2301房法定代表人:樊保荣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整治教育辅导机构专项执法行动,2017年4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8号23楼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教育培训过程中存在广告违法行为,遂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当事人为宣传其教育补习课程,促进经营,采取多种形式的广告宣传。当事人市场创新部、竞赛部、学科部等部门拟定广告用语,结合相关文字及图片资料,自行排版设计广告。当事人将广告交由广州越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印刷广告宣传画或通过微信公众号“广州学而思”发布,广告含有违法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4月底,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标题为《2017年(广州)学而思暑秋新生测开始报名啦!》的集赞活动文章,活动参与者在朋友圈集够68个赞或168个赞可获得相应报班代金券。该文章推销当事人的培训业务,并可在朋友圈内向不特定人员转发,构成互联网广告。当事人发布该文章时,并未在文章中显著标明“广告”。 2、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5月8日,当事人在其五个教学点墙壁上挂有长约8米,上下高2米,标题为“小学升初中,学员再创辉煌2016”的大型横幅彩色宣传画。2017年4月25日至5月30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广州学而思”上发布标题为《2017学而思暑秋新生测开始报名!!一起征服知识的星辰大海》的文章广告。上述宣传画与该微信文章广告内容基本一致,含有“广州学而思队勇夺第6届华杯精英赛团体冠军......第6届华罗庚金杯国际少年数学精英邀请赛......代表广州学而思的24名参赛学生全部获奖!其中获金牌2人,银牌1人,一等奖9人,二等奖6人,三等奖6人!2016广州市华杯赛一等奖63人,其中62人来自学而思”等等内容。都是通过列举当事人学员考试、竞赛获奖的数量、所占比例等数据宣传当事人培训业务,所列数据均没有表明出处。 3、2016年7月16日至2017年5月30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广州学而思”发布标题为《干货!广州中考总分状元的高分秘籍!独家访谈实录》的长篇访谈文章、图文并茂,内容包括当事人学员简玥在2016年广州中考取得状元的成绩、在当事人的学习经历、学习感想、学习规划以及在当事人办公场所与老师的合照等等。该文章以学员简玥的名义对当事人的培训业务作推荐、证明。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广州学而思”上发布的文章都是当事人自行策划和发布,当事人与提供微信平台的腾讯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付费广告服务。腾讯公司也没有针对所发文章收取费用,而每年收取当事人微信认证费用300元。当事人在朋友圈发布的转发集赞文章属于免费发布。此外,当事人广告宣传画的印刷商广州越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结算印刷费用时是将广告和试卷资料的费用合并计算,无法区分涉案广告宣传画的印刷费用与其他合法的印刷费用,因此,当事人的涉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笔录、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朋友圈集赞活动截图、教学点挂墙宣传画照片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及调查的情况;上述资料记录了违法广告的具体内容。 证据三:当事人整改后的教学点宣传情况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广告宣传画已经本局教育后撤下。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数码打印长期合同》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与广州越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进行印刷业务合作的情况。 证据五: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关凤琴、市场创新部主管雷嘉彬、广州越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罗科彬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涉案广告宣传内容违法事实及制作发布的具体过程,同时也证明了当事人违法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承认了对教育培训课程的广告宣传违法的事实,于2017年8月7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听证申请,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没有异议,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整改。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标题为《2017年(广州)学而思暑秋新生测开始报名啦!》的集赞活动文章,属于典型的互联网广告,但并未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的规定。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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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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