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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南北房

    杭州新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9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众安盛隆商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新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新南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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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浙江众安盛隆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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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6)浙0103民初3815号之二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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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3民初38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 被告- 游绍力 吴巧雅 杭州新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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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3815号之二游绍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诉你及吴巧雅、杭州新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2016)浙0103民初3815号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八页第十六行中“被告游绍力、吴巧雅负担,被告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更正为“被告游绍力、吴巧雅负担,被告杭州新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3民初38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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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28
    2

    (2016)浙0103民初3815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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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3民初38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 被告- 游绍力 吴巧雅 杭州新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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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3815号之一游绍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诉你及吴巧雅、杭州新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游绍力、吴巧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64468.40元;二、被告游绍力、吴巧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利息(含罚息)48064.62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5日,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息方法另计);三、被告游绍力、吴巧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律师费10000元;四、若被告游绍力、吴巧雅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有权对被告游绍力、吴巧雅抵押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乐章花苑9幢1单元1604室的房产经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杭州新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游绍力、吴巧雅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8元,保全费4074元,合计14982元,由被告游绍力、吴巧雅负担,被告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诉讼费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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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13
    3

    (2016)浙0103民初0381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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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3民初038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 被告- 游绍力 吴巧雅 杭州新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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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03815号游绍力、吴巧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诉你们及杭州新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游绍力、吴巧雅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66497.95元;2、被告游绍力、吴巧雅支付原告贷款利息余额共计人民币34316.2元(暂算至2016年4月19日,其后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计息方法另计);3被告游绍力、吴巧雅承担原告为实现以上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目前已产生的费用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4、确认原告对被告游绍力、吴巧雅提供抵押的房屋(具体为: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乐章花苑9幢1单元1604室,预抵押登记证号为:余房预字第1423499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原告上述1、2、3项请求所涉之款项;5、被告杭州新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1、2、3项请求所涉之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保全裁定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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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7-2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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