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熊昊、深圳市捷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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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1236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熊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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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8-23 | 2020-10-20 |
| 2 |
深圳市皓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捷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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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145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皓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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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1-28 | 2019-03-26 |
| 3 |
熊昊、方桂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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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00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熊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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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18 | 2019-10-22 |
| 4 |
熊昊与方桂武深圳市捷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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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3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熊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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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7-11-23 | 2017-12-28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8)粤03民终100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深圳市捷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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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9-06 |
| 2 | (2018)粤0306民初94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皓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陆国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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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05 | 2018-07-08 |
| 3 | (2018)粤0306民初9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皓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捷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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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73 | 2018-04-01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9)粤0309执1236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4 | 详情 |
| 2 | (2018)粤0306执14540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26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粤0309执123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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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12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熊昊 被告- 方桂武 深圳市捷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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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执1236号深圳市捷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方桂武:申请执行人熊昊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006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9执12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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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
| 2 |
(2018)粤0306执1454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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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145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皓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捷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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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14540号深圳市捷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皓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94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145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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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
| 3 |
(2018)粤03民终1006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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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00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捷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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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终10060号方桂武、深圳市捷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熊昊与被上诉人方桂武、深圳市捷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民终10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38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3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被上诉人方桂武应对被上诉人深圳市捷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上诉人熊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61元,由上诉人熊昊负担554.09元,被上诉人深圳市捷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方桂武共同负担2506.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10.36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捷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方桂武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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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
| 4 |
(2018)粤03民终10060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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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00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捷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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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3民终10060号方桂武、深圳市捷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熊昊与被上诉人方桂武、深圳市捷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3民终10060号。你方作为被上诉人,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本院定于二○一八年九月六日上午十时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依法审理此案,合议庭成员:李飞、付璐奇、易静,书记员:陈秀丽。届时你方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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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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