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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兰德

    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六路52号雪松大厦A座6C
    • 简介:-
    • 法律诉讼 34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73

    法律诉讼34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吴克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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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341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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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07 2021-09-15
    2

    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余芳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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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434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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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8-16 2021-09-15
    3

    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贺小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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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40485号之一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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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8-12 2021-09-22
    4

    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彭劲刚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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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645号之二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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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08-15
    5

    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艳玲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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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336号之二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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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08-15
    6

    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韦元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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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647号之一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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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16 2021-08-15
    7

    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邹坚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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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5368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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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2 2021-07-14
    8

    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传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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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执1347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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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5-19 2021-07-30
    9

    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云鹏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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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337号之一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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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5 2021-05-12
    10

    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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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恢1246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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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6-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7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1497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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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4977号 -

    原告- 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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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977号之一张献稳: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献稳执行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9)湛仲字第199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9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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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8
    2

    (2019)粤0309财保6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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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9财保697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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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财保697号肖海华: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肖海华财产保全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9财保69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结果通知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肖海华价值人民币27056.65元的财产。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联系人:袁丽媛联系电话:21050873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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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4
    3

    (2021)粤03执恢79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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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恢79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黄凯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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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恢798号黄凯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凯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9)湛仲字第198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执恢798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解除对黄凯旋名下所有财产的控制措施,湛江仲裁委员会(2019)湛仲字第1982号裁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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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8
    4

    (2021)粤03执56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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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5604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献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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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604号之一张献稳: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9)湛仲字第199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6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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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7
    5

    (2021)粤03执336号拍卖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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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336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艳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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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36号之一李艳玲: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Z00367350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1)粤03执3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艳玲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佳宁娜友谊广场A座A-1501的房产【不动产证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16399号】以清偿债务。二、本院(2021)粤03执336号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上述房产的现值进行定向询价,上述房产的市场总价为人民币4492921.14元。本院将以上述查询价格作为司法网络拍卖的起拍价对上述房产进行司法网络拍卖。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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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6
    6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庆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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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539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王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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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5394号王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庆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Z00366474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2020)粤01执5394号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5394号限制消费令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王庆(身份证号码452427196311170010)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49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查封的房产已参与分配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53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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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5
    7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钟志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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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5061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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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5061号钟志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Z00367350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款项80055.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101.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3416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执行员:赵法官联系电话:020-83211042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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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1
    8

    (2021)粤0303民初88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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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882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金成 被告- 刘军燕 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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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8821号刘军燕:原告金成与被告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军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882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贵院依法解除对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汇展阁2507号房(不动产权证: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85045号)的产权查封;2.判令原告代被告刘军燕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清偿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汇展阁2507号房的房屋抵押贷款债务;3.判令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在原告清偿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汇展阁2507号房的房屋抵押贷款债务后5日内,涂销房屋抵押权登记并将《不动产权证》原件交付给原告。4.判令被告刘军燕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售房合同(协议书)》,将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汇展阁2507号房的100%产权变更至原告名下。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24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方婷电话:0755-2272512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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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9
    9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方伟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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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312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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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3124号方伟珊: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31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终本)。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Z00362893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款项151849.23元(暂计);●交纳执行费2178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1161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Z00362893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为: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Z0036289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方伟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方伟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执行裁定书(终本)主要内容为:终结(2020)粤01执31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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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10

    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庾玉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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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506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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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0)粤01执5060号庾玉强:本院受理的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5060号限制消费令、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内容为:因被执行人庾玉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庾玉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2020)粤01执50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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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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