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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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鼎盛塑胶膜有限公司与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益田假日广场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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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1179号之一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东莞市鼎盛塑胶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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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7-20 |
2 |
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与杭州华溥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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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民初517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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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3-11 |
3 |
唐国权、聂国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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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申324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唐国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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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0-09-01 |
4 |
底利红,李降降,张晨希等与飒拉商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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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民终4562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底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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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4 | 2020-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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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利红,张俊豪,张晨希等与飒拉商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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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3民初11491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底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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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20-07-31 |
6 |
聂国福与唐国权、李艳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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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466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聂国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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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4-15 | 2019-10-09 |
7 |
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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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10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杨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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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25 | 2016-09-12 |
8 |
杨连兵与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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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4812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杨连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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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16-08-03 | 2016-12-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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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云0102民初466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聂国福 被告- 唐国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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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 2018-12-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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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云0102民初4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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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466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聂国福 当事人- 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艺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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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466号唐国权、李艳玲、云南艺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松华、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聂国福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0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国权、被告云南艺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共同内向原告聂国福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7205.8元。二、驳回原告聂国福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5元,由被告唐国权、被告云南艺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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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2 |
(2018)云0102民初4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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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466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聂国福 当事人- 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艺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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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唐国权、李艳玲、张松华、云南艺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18)云0102民初466号原告聂国福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九年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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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
3 |
(2016)云0102民初76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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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7629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聂国福 当事人- 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昆明东风西路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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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唐国权、李艳玲、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昆明东风西路分公司、张松华、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云0102民初7629号原告聂国福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计13772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门法庭(昆明市华山东路5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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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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