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20]294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业务员缪某因印刷设计和宣传资料业务,报销了一张由温州佳耐广告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间:2018年8月24日,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15759604,金额:77669.9元,税额:2330.1元,共计金额80000元,你单位已于2018年8月份入账,结转当年度损益。你单位与温州佳耐广告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根据上述业务的经过和发票的取得过程和货款的支付情况,拟按取得不合法票据予以处理。上述违法行为应补交企业所得税20000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决定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共计金额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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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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