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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电熊猫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东莞市虎门镇骏马路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与陈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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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民终2005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颜启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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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30 2020-09-11
    2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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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民终722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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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05 2019-12-02
    3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奥秀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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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519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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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4-08 2020-04-02
    4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奥秀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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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519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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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11-28 2019-12-30
    5

    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与陈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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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颜启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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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奥秀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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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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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奥秀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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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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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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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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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被告-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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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9-07
    2 (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被告-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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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15
    3 (2017)粤1972民初11021号之二 合同纠纷

    被告-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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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5-21
    4 (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被告-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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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2-2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1972民初16146号(应诉)——颜启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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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614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陈华 被告- 颜启军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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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6146号颜启军:本院受理原告陈华诉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作风评估卡、民事裁定书各一份。原告诉称,被告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系东莞市虎门镇赤岗社区中国电子东莞中电熊猫B区电子产品生产及配套项目和中国电子东莞中电熊猫C区电子产品研发及宿舍配套项目的发包人,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项目的中标施工总承包单位,具体由其分公司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施工,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方将案涉项目工程分包给被告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实际由被告颜启军挂靠在被告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处承建。在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的要约下,原告自2015年5月份至2016年6月期间,向案涉“熊猫工地”销售、送达工程材料,2015年8月26日与案涉“熊猫工地”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截至起诉之日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仍拖欠原告材料费用、施工款项合计240890元,被告颜启军一直失联,被告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一直拖欠未能予以结清。被告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依法应在欠付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就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工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施工款项、工程材料费用款项共计24089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国电子工地对账单、送货单、银行流水、账户回单、交易电子凭证、粤晟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年报、红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年报、中国电子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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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5
    2

    (2017)粤1972民初11021号之一公告裁定(颜启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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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102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陈捷 被告-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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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1021号之一颜启军:本院受理原告陈捷诉你方及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110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捷撤回本案诉讼。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79元,由申请人陈捷负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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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4
    3

    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民事上诉状(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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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吴元耀 当事人-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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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之四颜启军(公民身份号码为51222519760208****)、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原告吴元耀诉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民事上诉状(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各提交一份)。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上诉状请求:1.撤销原判决,予以改判,且驳回被上诉人吴元耀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对你们拖欠被上诉人吴元耀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上诉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4.上诉人不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提交上诉状请求:1.撤销原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吴元耀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不应由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们可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答辩状副本交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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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07
    4

    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颜启军、广东粤昇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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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吴元耀 当事人-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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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之三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原告吴元耀诉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你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元耀连带支付工程款21500元;二、被告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元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7元,由你们、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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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5
    5

    (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之二(颜启军、粤晟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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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吴元耀 被告- 颜启军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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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之二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元耀诉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称,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之一,依法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颜启军对原告吴元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申请追加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并将原诉讼请求第四项、第五项变更为:被告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在欠付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就颜启军对原告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8年8月7日9时30分在北楼35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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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2
    6

    (2017)粤1972民初11021号之二(追加被告)——颜启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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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102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陈捷 被告- 颜启军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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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1021号之二颜启军:本院受理原告陈捷诉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追加被申请人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二、被申请人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就实际施工人未得工程款项同本案被告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支付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8年8月6日9时30分在北楼35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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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1
    7

    (2017)粤1972民初11021号之一(变更诉讼请求)——颜启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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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102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陈捷 被告- 颜启军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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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1021号之一颜启军:本院受理原告陈捷诉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材料销售、工程材料送货、工程材料转运、施工款项款项257220元;二、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对原告250625元部分数额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就被告颜启军对原告以上债务承当清偿责任;四、五个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8年5月31日9时30分在北楼35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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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01
    8

    (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之一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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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吴元耀 被告- 颜启军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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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之一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元耀诉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5月10日14时30分在北楼35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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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23
    9

    (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应诉及开庭公告(颜启军、粤晟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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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吴元耀 被告- 颜启军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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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元耀诉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晟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熊猫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原告诉称,被告中电熊猫公司系中国电子东莞中电熊猫C区电子产品研发及宿舍配套项目1-3号宿舍、4号食堂、5号科研楼项目(以上项目位于东莞市虎门镇赤岗社区)建设单位,被告中铁公司系以上项目的中标施工单位,具体由中铁东莞分公司负责,实际由被告颜启军挂靠被告粤晟公司实际承建。被告颜启军自2015年9月开始将该工程的部分土石方挖掘工程转包原告自带机械实施,双方约定工程款按时计算,每小时工程款120元;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原告实际施工时间为546.5小时,承包单价为120元每小时,合计工程款为65580元。被告颜启军仅向原告支付44080元,后离开施工项目至今未能联系,包括原告在内的诸多施工人员的工程款至今未能足额支付。原告认为:被告颜启军、粤晟公司以工程挂靠形式承建所涉建筑工程严重违反建筑法关于禁止借用资质的规定,被告颜启军应当支付工程款,被告粤晟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中铁东莞分公司、中铁公司作为工程中标施工单位,无视禁止转包、分包的法定及约定义务,违反将案涉工程交由被告颜启军、粤晟公司以违法形式施工,应对该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电熊猫公司依法应在欠付被告中铁东莞分公司、中铁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就实际施工人未得工程款项承担支付义务。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颜启军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500元;2.被告粤晟公司就被告颜启军对原告的以上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被告中铁东莞分公司、中铁公司就被告颜启军对原告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中电熊猫公司在欠付被告中铁东莞分公司、中铁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就被告颜启军对原告的以上债务承当清偿责任;5.本案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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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13
    10

    (2017)粤1972民初11021号(应诉)——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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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102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陈捷 被告- 颜启军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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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1021号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捷诉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作风评估卡、转普裁定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材料销售、工程材料送货、工程材料转运、施工款项款项203824.00元;二、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就被告颜启军对原告以上债务承当清偿责任;四、五个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8年1月4日14时30分在北楼35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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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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