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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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启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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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6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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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6-07 |
2 |
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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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94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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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27 |
3 |
深圳市格普瑞电子有限公司、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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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财保6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格普瑞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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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27 |
4 |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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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终116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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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0-12-02 |
5 |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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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64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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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0-12-31 |
6 |
湖北迈斯达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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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583民初1178号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原告-湖北迈斯达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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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1-02 |
7 |
亿豪五金机电(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茂硕电气有限公司,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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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5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亿豪五金机电(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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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09-11 |
8 |
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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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60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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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2-20 |
9 |
深圳市春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茂硕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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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1777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春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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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1-01-01 |
10 |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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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民初197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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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0-12-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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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516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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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168号 | - |
原告-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州瑞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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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168号之一贵州瑞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瑞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719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1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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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2 |
(2019)粤0305民初719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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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71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瑞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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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追缴通知书(2019)粤0305民初7191号贵州瑞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瑞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719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诉讼费用负担情况,你(单位)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2073.68元。限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缴款方式详见背面《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期满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知书号码:44030121016003572239日期:2021年09月16日金额单位:(元)执收单位名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收单位编码0110021001缴款单位/个人贵州瑞凯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标准数量金额103040201104案件受理费22073.68122073.68合计贰万贰仟零柒拾叁元陆角捌分¥22073.68案号:(2019)粤0305民初7191号转账时必须填写的信息深圳非税44030121016003572239深圳市非税收入代收专户序号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咨询电话1深圳市财政局745864191277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955662深圳市财政局9558854000001513733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955883深圳市财政局75591426371058801招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955554深圳市财政局44201501100058888886-1001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955335深圳市财政局3020026000000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755221681256深圳市财政局41000500040004821000000000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0755259391067深圳市财政局337010151200000139010008兴业银行深圳市分行0755829894508深圳市财政局443066285018150214877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955599深圳市财政局000244481920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07552547381410深圳市财政局94403601000011749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075522228085法院经办人:王晶晶电话:0755-86608204缴款注意事项:1.非税收入缴款不支持ATM机转账。2.缴款方式:①可在受理窗口通过POS机刷银联卡进行缴费。②深圳市内可在上述代收银行任一网点通过柜台现金、刷卡、本行转账,或通过网银支付(部分银行已开通,网址:http://szfb.sz.gov.cn/ywpd/zfzcfssr/fszg/)进行缴费,也可在其他银行以跨行转账的方式缴费;③深圳市外只可通过转账或网银支付(网址同上)的方式缴费;④选择网银支付或转账时,无论市内外均须在转账单上“附加信息及用途栏”或“备注栏”中完整抄写本通知书中粗体加大的“转账时必须填写信息”,即深圳非税44030121016003572239(部分手机银行不支持完整抄写备注,故不推荐使用),且不再填写其他无关内容,否则可能导致缴款失败。3.如通过转账或网银支付、需财政票据的,请自行携缴款通知书到深圳市内对应转入行的任何网点打印,缴款完成超过一个月的,需前往收款银行的分行营业部打印票据。4.因备注错误等原因导致缴费失败的,收款银行会将转账资金原路退回原转出账户;但以柜台现金进行转账的,收款银行会按转账单上的联系方式联系退款,因此转账时请务必填写正确的联系方式。5.在缴纳过程中如有其它不明事项,可直接拨打代收行对应的服务热线或深圳非税咨询电话0755-83928355、831600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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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3 |
(2019)粤0305民初70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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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70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瑞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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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追缴通知书(2019)粤0305民初7040号重庆瑞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瑞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70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诉讼费用负担情况,你(单位)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0657.62元。限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缴款方式详见背面《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期满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知书号码:44030121016003572327日期:2021年09月16日金额单位:(元)执收单位名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收单位编码0110021001缴款单位/个人重庆瑞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标准数量金额103040201104案件受理费100657.621100657.62合计壹拾万零陆佰伍拾柒元陆角贰分¥100657.62案号:(2019)粤0305民初7040号转账时必须填写的信息深圳非税44030121016003572327深圳市非税收入代收专户序号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咨询电话1深圳市财政局745864191277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955662深圳市财政局9558854000001513733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955883深圳市财政局75591426371058801招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955554深圳市财政局44201501100058888886-1001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955335深圳市财政局3020026000000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755221681256深圳市财政局41000500040004821000000000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0755259391067深圳市财政局337010151200000139010008兴业银行深圳市分行0755829894508深圳市财政局443066285018150214877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955599深圳市财政局000244481920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07552547381410深圳市财政局94403601000011749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075522228085法院经办人:王晶晶电话:0755-86608204缴款注意事项:1.非税收入缴款不支持ATM机转账。2.缴款方式:①可在受理窗口通过POS机刷银联卡进行缴费。②深圳市内可在上述代收银行任一网点通过柜台现金、刷卡、本行转账,或通过网银支付(部分银行已开通,网址:http://szfb.sz.gov.cn/ywpd/zfzcfssr/fszg/)进行缴费,也可在其他银行以跨行转账的方式缴费;③深圳市外只可通过转账或网银支付(网址同上)的方式缴费;④选择网银支付或转账时,无论市内外均须在转账单上“附加信息及用途栏”或“备注栏”中完整抄写本通知书中粗体加大的“转账时必须填写信息”,即深圳非税44030121016003572327(部分手机银行不支持完整抄写备注,故不推荐使用),且不再填写其他无关内容,否则可能导致缴款失败。3.如通过转账或网银支付、需财政票据的,请自行携缴款通知书到深圳市内对应转入行的任何网点打印,缴款完成超过一个月的,需前往收款银行的分行营业部打印票据。4.因备注错误等原因导致缴费失败的,收款银行会将转账资金原路退回原转出账户;但以柜台现金进行转账的,收款银行会按转账单上的联系方式联系退款,因此转账时请务必填写正确的联系方式。5.在缴纳过程中如有其它不明事项,可直接拨打代收行对应的服务热线或深圳非税咨询电话0755-83928355、831600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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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4 |
(2021)粤0305执13170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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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3170号 | - |
原告-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麦澜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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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3170号深圳市麦澜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麦澜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19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31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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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5 |
(2021)粤0305民初89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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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89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亚旭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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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8923号亚旭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亚旭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892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微法院注册指引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3日14时30分在粤海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联系人:张艳、蒙启亮联系电话:0755-86608839邮政编码:518052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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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6 |
(2019)粤0305民初719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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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71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瑞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国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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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7191号贵州瑞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瑞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5民初719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7191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贵州瑞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843288.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262223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8276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98301.43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843288.43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贵州瑞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073.68元,由被告贵州瑞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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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7 |
(2019)粤0305民初7040号开庭公告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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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70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瑞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国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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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7040号重庆瑞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瑞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5民初704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重庆瑞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2647020.18元;2、被告重庆瑞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495917.3元(以2055782.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算,以1137113.6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算,以743219.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算,以468350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算,以2882559.9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算,以1144841.0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算,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实际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3、被告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重庆瑞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及担保费用。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补充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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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
8 |
(2019)粤0305民初704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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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70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瑞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国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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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7040号重庆瑞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瑞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补充证据材料、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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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
9 |
(2019)粤0305民初719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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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71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瑞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国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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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7191号贵州瑞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瑞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补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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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
10 |
(2019)粤0305民初719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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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71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瑞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国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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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7191号贵州瑞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瑞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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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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