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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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嘉善县钱家福日用纸品厂、钱爱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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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民初13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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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0 | 2019-12-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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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4民初1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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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民初13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嘉善县钱家福日用纸品厂 钱爱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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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钱家福日用纸品厂、钱爱生:本院受理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钱家福日用纸品厂、钱爱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8)浙04民初13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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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
2 |
(2018)浙04民初1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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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民初13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嘉善县钱家福日用纸品厂 钱爱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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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钱家福日用纸品厂、钱爱生:本院受理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钱家福日用纸品厂、钱爱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8)浙04民初13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8年11月5日9:00在本院第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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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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