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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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汪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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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9163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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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3-09 |
2 |
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汪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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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9162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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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3-09 |
3 |
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波旺源润物流有限公司、汪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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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9093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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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2-24 |
4 |
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孟红、郑红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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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448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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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2-26 |
5 |
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仁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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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909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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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3-16 |
6 |
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波福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穆福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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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17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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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2-07 |
7 |
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波三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象山京华针织厂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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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执恢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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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1-05 | 2021-01-21 |
8 |
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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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执3854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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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23 |
9 |
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何伟民、王丽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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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576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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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1-02 |
10 |
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国晨阳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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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执恢66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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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12-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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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浩然物流有限公司、李浩然合同纠纷司与被告宁波浩然物流有限公司、李浩然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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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390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浩然物流有限公司 李浩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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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3902号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临港一路199号1幢160室宁波浩然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714549829):本院受理原告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浩然物流有限公司、李浩然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且现具体经营地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25民初39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宁波浩然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汽车保险费35178.03元;二、被告李浩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浩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浩然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891元,减半收取445.5元,由被告宁波浩然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浩然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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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2 |
原告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浩然物流有限公司、李浩然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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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390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浩然物流有限公司 李浩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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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3902号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高刘镇长岗街道居委会中街李浩然:本院受理原告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浩然物流有限公司、李浩然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且现具体经营地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25民初39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宁波浩然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汽车保险费35178.03元;二、被告李浩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浩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浩然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891元,减半收取445.5元,由被告宁波浩然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浩然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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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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