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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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加镇、永安市宝岩石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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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481民初72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蔡加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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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9-22 |
2 |
福建玖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安市宝岩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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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12民初14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玖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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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23 |
3 |
永安市宝岩石材有限公司、吴丽萍等与蔡加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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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81民初3305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吴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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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11-05 |
4 |
2019-3781 蔡加镇诉宝岩公司、吴丽萍、第三人陈财能 合同纠纷 移送 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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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13民初37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蔡加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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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20-03-17 |
5 |
蔡加镇、永安市宝岩石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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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民辖终6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蔡加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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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19-12-23 |
6 |
永安市宝岩石材有限公司、吴丽萍等与蔡加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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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81民初330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吴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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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人民法院 | 2019-09-19 | 2020-11-05 |
7 |
永安市国土资源局、永安市宝岩石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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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481行审219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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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人民法院 | 2018-12-21 | 2019-05-23 |
8 |
永安市国土资源局、永安市宝岩石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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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481行审207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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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人民法院 | 2018-11-19 | 2018-12-17 |
9 |
永安市国土资源局、永安市宝岩石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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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行审247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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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人民法院 | 2017-09-07 00:00:00 | 2017-09-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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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永安市宝岩石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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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03民初80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向付 焦付林 张海强 当事人- 永安市宝岩石材有限公司 被告- 陈利平 学志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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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宝岩石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强、焦付林、张向付与被告陈利平、学志森、第三人永安市宝岩石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0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陈利平、学志森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海强、焦付林、张向付支付拖欠的工资22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张海强、焦付林、张向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陈利平、学志森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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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永安市宝岩石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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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焦付林 张向付 张海强 被告- 永安市宝岩石材有限公司 学志森 陈利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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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宝岩石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强、焦付林、张向付因与被告陈利平、学志森、永安市宝岩石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张海强、焦付林、张向付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陈利平、学志森向张海强、焦付林、张向付支付拖欠的工资22000元及利息;2、判令永安市宝岩石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判令陈利平、学志森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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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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