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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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原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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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04执1051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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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3-11 | 2020-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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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林增强、林镇洪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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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保2110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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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20-08-14 |
3 |
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林增强、林镇洪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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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8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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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9-24 | 2020-08-1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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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91民初48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林增强 林镇洪 甘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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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42 | 2020-01-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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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建新,施永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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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民初86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杨建新 施永香 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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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民初8656号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建新,施永香、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建新,施永香、第三人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新楼第四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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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建新,杨建新黄山市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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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民初91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杨建新 黄山市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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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民初9133号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建新、黄山市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建新,第三人黄山市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新楼第四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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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3 |
(2021)粤0106民初482号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兴瑞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祥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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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482号 | 营业信托纠纷 |
原告-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祥源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瑞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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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482号嘉兴瑞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兴瑞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祥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6民初482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95元,减半收取4534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特此公告538816642021-04-1915:42:44:253联系人:张菊霞、黄玉聪(2021)粤0106民初482号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兴瑞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祥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嘉兴瑞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联系人:张菊霞、黄玉聪电话:830067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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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4 |
(2021)粤0106民初482号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兴瑞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祥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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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482号 | 营业信托纠纷 |
原告-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祥源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瑞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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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482号嘉兴瑞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兴瑞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祥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5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496972021-03-2617:15:46:0联系人:吴双、黄玉聪(2021)粤0106民初482号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兴瑞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祥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嘉兴瑞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联系人:吴双、黄玉聪电话:830085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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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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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829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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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8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甘泉 林镇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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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甘泉: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泉、林镇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4829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4829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二日联系人:陈梦平联系电话:0755-2691277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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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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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82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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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8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甘泉 林镇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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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甘泉:本院受理(2019)粤0391民初4829号原告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泉、林镇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4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镇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万元;二、被告林镇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利息96万元;三、被告林镇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以借款本金4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但不超过年利率20%+96万元),从2016年3月9日起计算到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7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林镇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甘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林镇洪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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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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