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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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标点家具厂、王运元、戴晓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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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125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 被告- 戴晓艳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标点家具厂 王运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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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703民初12584号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标点家具厂、王运元、戴晓艳: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标点家具厂、王运元、戴晓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703民初12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标点家具厂、王运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支付货款49556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欠款49556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1038.9元、保全费515.56元,两项合计1554.46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标点家具厂、王运元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杜阮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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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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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诉刘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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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104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 被告- 刘赵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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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刘赵军: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703民初10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赵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偿还借款人民币146570.50元及利息(利息以146570.5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31.42元,减半收取1615.71元,保全费1252.85元,共计2868.56元,由被告刘赵军负担。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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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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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诉被告东莞市森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谢军、谢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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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125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 被告- 东莞市森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谢军 谢爱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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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703民初12587号东莞市森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诉被告东莞市森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谢军、谢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703民初12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森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支付货款1410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141049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谢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受理费3130.98元减半收取1565.49元、保全费1227.76元,两项合计2793.25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负担50元、被告东莞市森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谢军共同负担2743.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杜阮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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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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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诉被告佛山市米修家具有限公司、胡涛、何祖娥、胡勇、李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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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125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 被告- 佛山市米修家具有限公司 胡涛 何祖娥 胡勇 李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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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703民初12590号佛山市米修家具有限公司、胡涛、何祖娥、胡勇、李奇: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诉被告佛山市米修家具有限公司、胡涛、何祖娥、胡勇、李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证据、举证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五被告立即偿还货款471299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71299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给原告;二、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杜阮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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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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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标点家具厂、王运元、戴晓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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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125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标点家具厂 王运元 戴晓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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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703民初12584号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标点家具厂、王运元、戴晓艳: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标点家具厂、王运元、戴晓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证据、举证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所欠款项49556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9556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给原告;二、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杜阮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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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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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诉佛山市苏梦家居有限公司、洪敏、洪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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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44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 被告- 洪敏 洪孝 佛山市苏梦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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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佛山市苏梦家居有限公司、洪敏、洪孝: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703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苏梦家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支付货款人民币193477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4月24日起以本金19347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洪敏、洪孝应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苏梦家居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69.54元,由被告佛山市苏梦家居有限公司负担。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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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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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与佛山市苏梦家具有限公司、洪敏、洪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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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44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 被告- 洪敏 洪孝 佛山市苏梦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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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703民初4450号佛山市苏梦家具有限公司、洪敏、洪孝:本院受理原告江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703民初4450号,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19日15时00分在本院杜阮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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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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