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鄞(消)行罚决字〔2020〕0016号 |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宁波鄞州华尔兹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南路126号二楼的华尔兹歌舞厅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鄞州华尔兹娱乐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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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 详情 |
| 2 | 鄞(消)行罚决字〔2019〕号 |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宁波鄞州华尔兹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南路126号二楼的华尔兹歌舞厅二楼防火门拆除,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宁波鄞州华尔兹娱乐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0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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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 详情 |
| 3 | 甬鄞卫公罚〔2019〕3016号 | 宁波市鄞州区区卫生健康局 |
宁波鄞州华尔兹娱乐有限公司存在违反规定,对场所内的吸烟行为未能及时劝阻、制止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银路1号(鄞州检察院旁),帐号:39011500112005318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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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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