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桐卫职罚[2021]026号 | 桐乡市卫生健康局 |
已公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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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详情 |
| 2 | 桐市监处字〔2020〕281号 |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在其自设网站上使用已失效的四个专利作为广告,宣传其公司及取得的技术成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规定,属使用失效专利作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网站上使用的四个失效专利,均于2018年11月已失效,至我单位现场检查时至,一直在其网站上作广告宣传使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考虑到当事人涉案的四个专利并未转化成实际的产品且未对外销售相关专利产品,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以下处罚:1、罚款11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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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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