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税二稽罚[2020]5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2017年3月从平阳县水头镇皮革市场林运姜处购买皮革,取得2份泗阳县化长皮具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53020575、53020576,合计金额199897.43元、税额33982.57元。进项税额33982.57元于所属期2017年3月抵扣,构成偷税。2份发票的合计金额199897.43元已结转2017年度成本,在汇算清缴期均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后对你单位当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核定后不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已抵扣的增值税33982.57元处以50%罚款,计16991.2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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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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