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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科创科

    深圳中科创科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2栋18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何明全、深圳风云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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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异331号 劳动争议

    申请人-何明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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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0-16 2020-12-22
    2

    深圳市宏鑫佳模型厂与深圳星鸿云科技有限公司、曾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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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87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宏鑫佳模型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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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7-06 2021-01-11
    3

    深圳市宏鑫佳模型厂与深圳星鸿云科技有限公司、曾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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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宏鑫佳模型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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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何明全、深圳风云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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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申请人-何明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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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5执异331号公告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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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异331号 -

    当事人- 深圳中科创客学院有限公司 深圳风云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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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异331号刘永川、深圳中科创客学院有限公司深圳风云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申请人何明全与被执行深圳风云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永川、王英州、深圳中科创客学院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执异33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准许申请人何明全撤回追加王英州、刘永川、深圳中科创客学院有限公司为(2020)粤0305执334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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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6
    2

    (2020)粤0305执异331号公告听证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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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异331号 -

    当事人- 深圳风云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中科创客学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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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异331号刘永川、深圳中科创客学院有限公司深圳风云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申请人何明全与被执行深圳风云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永川、王英州、深圳中科创客学院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执异33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事项:申请追加刘永川、王英州、深圳中科创客学院有限公司为执行案件(2020)粤0305执334号的被执行人)、执行听证通知书、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7日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第1435审判庭进行执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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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3
    3

    (2020)粤0304民初187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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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87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星鸿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鑫佳模型厂 深圳中科创客学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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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8700号深圳星鸿云科技有限公司、朱凌锋、陈永合: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宏鑫佳模型厂诉深圳星鸿云科技有限公司、曾剑兰、朱凌锋、陈永合、林智宾、彭春生、深圳中科创客学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7月6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七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353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本金35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七被告连带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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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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