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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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五加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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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6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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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6-24 |
2 |
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与深圳市五加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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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34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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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11-05 |
3 |
张奇、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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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3430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张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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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9 | 2019-10-17 |
4 |
张奇与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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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355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张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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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11-15 | 2021-03-01 |
5 |
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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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19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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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7-07-13 | 2017-11-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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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2民初3499号原告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五加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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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34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五加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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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3499号深圳市五加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五加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五加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货款743904.65元;二、被告深圳市五加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7895.1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53702.6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2306.8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5元、诉讼保全费4239.52元,由被告深圳市五加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534632462020-08-0417:45:00:974(2020)粤0112民初3499号原告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五加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深圳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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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
2 |
(2020)粤0112民初3499号原告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五加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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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34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五加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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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3499号深圳市五加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五加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43904.65元、利息1000元(利息分别以207895.15元、453702.63元(已扣减费用45000元,需提供合规发票给原告)、82306.87元(已扣减冰箱陈列费4000元,需提供合规发票给原告)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分别自2019年12月1日起、2020年12月31日起、2020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2月28日),以上暂合计744904.65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东院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532990592020-04-2117:27:37:528(2020)粤0112民初3499号原告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五加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告,被告,送达,审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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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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