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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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税一稽罚[2019]86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5年1月至6月期间取得由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300134140,发票号码:04336742,发票代码3300141140,发票号码17838476、18034480、18034536,货物名称均为电脑,金额合计:2190683.76元,税额合计:372416.24元,价税合计2563100.00元,上述4份发票进项税额已在2015年2月申报抵扣149948.72元、5月申报抵扣74393.16元、8月申报抵扣73100.00元、9月申报抵扣74974.36元;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取得由杭州宝叶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代码:3300144140,发票号码:10134014-26,发票代码:3300152130,发票号码:03870086-90,货物名称均为电脑及电子产品,金额合计:1624230.79元,税额合计:276119.21元,价税合计1900350.00元,上述18份发票进项税额已在2015年11月申报抵扣32350.85元、12月申报抵扣167072.20元、2016年1月申报抵扣76696.16元;合计申报抵扣648535.45元。经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祝伟华进行询问,上述二十二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5个点左右的方式向杭州电脑城里一陈姓朋友购买取得的。根据检查人员调查,大概是2014年底的时候,浙江天泽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伟华在淘宝购买了一些货物,总共大概有几百万元的样子,淘宝商没有开发票给天泽公司,但是天泽公司的客户又要发票,所以当时天泽公司里面缺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杭州电脑城里面有个姓陈的朋友和祝伟华有业务往来的,当时祝伟华就问那个姓陈的朋友最近有没有进货,他就说最近有进货的,其实这个意思就是姓陈那个进货的话他是零售的,卖出是不需要开票出去的,这样他就不需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了,他就可以让他上家把那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到天泽公司里面,姓陈的那个需要去提货,让祝伟华把资金打到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宝叶实业有限公司,姓陈的那个朋友中间赚点税点,大概按照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百分之五左右收取,扣除后姓陈的会通过私人账户回流到祝伟华母亲宋美芬和丈夫王东海个人信用卡上。当时为了安全一点祝伟华也要求姓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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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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