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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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蔡远波、欧阳水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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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67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蔡远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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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06-28 |
2 |
蔡远波与欧阳水苟、汕头市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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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5民初302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蔡远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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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19-07-19 | 2021-05-18 |
3 |
赵中杰、李兵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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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2251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赵中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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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2-01 | 2018-02-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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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15民初302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汕头市建华建筑有限公司 广州南沙平谦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 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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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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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蔡远波与被上诉人欧阳水苟、汕头市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平谦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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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67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蔡远波 被上诉人- 欧阳水苟 汕头市建华建筑有限公司 广州南沙平谦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 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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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671号欧阳水苟: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蔡远波与被上诉人欧阳水苟、汕头市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平谦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判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22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56.8元,由上诉人蔡远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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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2 |
蔡远波与欧阳水苟、汕头市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平谦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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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67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蔡远波 被上诉人- 欧阳水苟 汕头市建华建筑有限公司 广州南沙平谦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 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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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671号欧阳水苟:蔡远波与欧阳水苟、汕头市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平谦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蔡远波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5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8时45分-10时在第84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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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
3 |
蔡远波与欧阳水苟、汕头市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平谦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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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67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蔡远波 被上诉人- 欧阳水苟 汕头市建华建筑有限公司 广州南沙平谦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 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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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671号欧阳水苟:蔡远波与欧阳水苟、汕头市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平谦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蔡远波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5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5日8时45分-10时在第84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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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
4 |
(2018)粤0115民初3024号原告蔡远波诉被告欧阳水苟、汕头市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平谦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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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5民初302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蔡远波 被告- 欧阳水苟 汕头市建华建筑有限公司 广州南沙平谦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 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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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5民初3024号欧阳水苟:本院受理原告蔡远波诉被告欧阳水苟、汕头市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平谦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欧阳水苟,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阜田镇马山村欧家自然村24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6709155255)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蔡远波诉请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5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欧阳水苟向上诉人支付拖欠工程款804916.21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804916.2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12月13日开始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汕头市建华建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广州南沙平谦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欧阳水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经办人:何彤文,联系电话:020-83007101、83007098)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528624582019-10-1416:56:57:991(2018)粤0115民初3024号原告蔡远波诉被告欧阳水苟、汕头市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平谦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欧阳水,被上诉人,依法,公告,有限公司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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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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