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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塑镕

    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富坑社区同富裕工业区1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1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张明辉、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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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执7395号之一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张明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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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01-04 2021-05-17
    2

    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张明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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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特1066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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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8 2020-12-18
    3

    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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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行终317号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

    上诉人-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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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27 2020-04-27
    4

    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鲍国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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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9341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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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1-15 2020-10-30
    5

    鲍国建、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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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18628号 名誉权纠纷

    上诉人-鲍国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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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26 2019-11-11
    6

    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与深圳桑达国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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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9民初2441号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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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19-06-04 2019-06-27
    7

    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与鲍国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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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9民初720号 劳动争议

    原告-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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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19-05-29 2019-08-28
    8

    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深圳桑达国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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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9财保4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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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18-12-12 2018-12-31
    9

    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深圳美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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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6执129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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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8-11-06 2018-12-12
    10

    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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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民终3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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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13 2017-12-2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9执739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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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执7395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张明辉 被告- 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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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7395号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明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0】320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73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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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4
    2

    (2019)粤0309民初2441号公告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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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9民初244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桑达国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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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桑达国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24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原告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观澜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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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7
    3

    (2018)粤0306执1299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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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6执129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美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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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12995号深圳美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40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129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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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1
    4

    (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69号之二送达驳回起诉裁定书及上诉须知(东莞市虎门中胜电容器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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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53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虎门中胜电容器厂 付丽娟 曾然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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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69号之二东莞市虎门中胜电容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九门寨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G3366659-3。经营者:曾志忠):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中胜电容器厂、付丽娟、曾然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上诉须知。裁定主文为:驳回原告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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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7-01
    5

    (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69号之一送达变更诉求、追加申请书及追加告知书(东莞市虎门中胜电容器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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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70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虎门中胜电容器厂 付丽娟 曾然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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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69号之一东莞市虎门中胜电容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九门寨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G3366659-3。经营者:曾志忠):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塑镕电容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中胜电容器厂、付丽娟、曾然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及(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69号追加当事人告知书。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追加被告申请书。上述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内容如下:原告经查询发现自2005年5月1日起,被告东莞市虎门中胜电容器厂就未向原告开具发票,总金额达1872263.8元,原告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东莞市虎门中胜电容器厂向原告开具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期间、总金额为144011.92元的增值税发票,现申请变更为判令被告东莞市虎门中胜电容器厂向原告开具2005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总金额为1872263.8元的增值税发票。上述追加被告申请书内容如下:原告申请追加案外人付丽娟、曾然聪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理由如下:被告东莞市虎门中胜电容器厂原经营者曾志忠已去世,(2011)东二法民二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东莞市虎门中胜电容器厂的机器设备、债权、原材料、现金和银行存款等归付丽娟、曾然聪所有。原告认为付丽娟、曾然聪作为曾志忠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同时,也应承担义务。本院经审查,作出(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69号追加当事人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追加付丽娟、曾然聪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收起

    ... 展开
    2016-03-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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