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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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贵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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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3123执552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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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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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贤周、余聪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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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3123民初7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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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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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顺才、熊木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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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3123民初7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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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8-16 |
4 |
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盈江县和顺五烽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施昂、施彦亮、董飞英、张竹芳、寸守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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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3123执12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施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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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6-02 |
5 |
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丽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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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3123民初761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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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30 |
6 |
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麻糯、杨相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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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3123执2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杨相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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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6-02 |
7 |
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思琳、杨春杏、杨国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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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3123执5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杨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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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6-02 |
8 |
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志萍、赖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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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3123执16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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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3-01 |
9 |
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雷金桦信用卡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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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3123执1484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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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31 |
10 |
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钏相永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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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3123执1050号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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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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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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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3123民初147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刀安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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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刀安玉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云3123民初14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以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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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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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3123民初13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左显炳 杨剑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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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杨剑成、左显炳告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云3123民初13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8:30公开开庭审理,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8::30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以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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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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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3123民初83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线东云 李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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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玺、线东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3123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玺2013年12月1日签订的《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二、由被告李玺、线东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3月25日信用卡欠款本金41088.72元、利息7841.37元、费用5500元,合计54430.09元;并支付从2021年3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费用。三、驳回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6元,由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5元(已付),由被告李玺、线东云负担1171元(未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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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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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3123民初7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董才富 曹聪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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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正斌、早木大、董才富、曹聪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3123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如下:一、由被告余正斌、早木大于本判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40,000元及截至2021年3月20日的款利息32,534.05元、律师费3,000元,三项共计175,534.05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未付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11.4187%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董才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余正斌、早木大追偿。三、驳回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10元,减半收取1,905元,由被告余正斌、早木大负担(未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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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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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3123民再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盈江县儒林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儒林牧业有限公司 王渤 王志林 盈江县儒林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盈江儒林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楚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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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盈江儒林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楚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盈江县儒林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县儒林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儒林牧业有限公司、王志林、叶涛、周建刚、王渤、赵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3123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如下:一、由被告盈江儒林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カ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800,000元、截止2017年7月30日的利息164,761.6元,本息合计8,964,761.6元;及支付以8,8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6.53125‰计算的自2017年7月31日至201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以及按月利率9.796875‰计算的2017年8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云南楚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盈江县儒林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县儒林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儒林牧业有限公司、王志林、周建刚、王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盈江儒林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被告云南楚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180元,由被告盈江儒林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未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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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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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3123民初83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红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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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赛香、李红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以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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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4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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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3123执异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邓晓黎 当事人- 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永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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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院执行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邓晓黎对本院对张永勇名下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云N00C06)采取保全措施进行查封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盈江农商行提交了书面意见,被执行人张永勇未提交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3123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如下:驳回邓晓黎的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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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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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3123民再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云南楚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盈江县儒林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儒林牧业有限公司 盈江县儒林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盈江儒林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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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审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盈江儒林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楚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盈江县儒林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县儒林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儒林牧业有限公司、王志林、叶涛、周建刚、王渤、赵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3123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如下:一、由被告盈江儒林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800,000元、截止2017年7月30日的利息164,761.6元,本息合计8,964,761.6元;及支付以8,8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6.53125‰计算的自2017年7月31日至201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以及按月利率9.796875‰计算的2017年8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云南楚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盈江县儒林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县儒林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儒林牧业有限公司、王志林、周建刚、王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盈江儒林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被告云南楚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180元,由被告盈江儒林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未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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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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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3123民初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姜燕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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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燕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姜燕会公告送达(2021)云3123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燕会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二、由被告姜燕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至2020年7月25日的信用卡借款本金2513.91元,利息2625.26元,费用11453.31元,合计16592.48元;并支付从2020年7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计算的利息(利率确定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元,由被告姜燕会负担(未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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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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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3123民初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姜燕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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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燕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以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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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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