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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禧自动化设备广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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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越市监处字[2021]200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荣禧自动化设备广州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ACX0R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93号主楼第三层商铺138房法定代表人:林郁广2021年3月2日,我局特设科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五马路29号的机械式停车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停车设备的检验报告、使用证、安全管理人员证,现场缺失警示标识、检验标识和设备台账,经查询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已超期,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查明,当事人在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五马路29号使用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持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证编号:重粤A600016480,注册代码:4D504401112007040001),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4日。当事人为该特种设备配备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委托了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维保公司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证书、聘用书及维保公司资质、维保记录等证明材料,但未能出示上述停车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截至2021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机械式停车设备超期未经检验并且一直处于使用状态。当事人在收到我局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穗越市监质特令〔202103〕001号)》后,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该停车设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穗越市监质特令〔202103〕001号);二、特种设备案件移交书((穗越)市监特移〔2021〕第(1)号)、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四、询问笔录;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安全管理人员证书、维保单位资质及维保记录等;六、现场检查照片;七、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材料、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使用超期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立即重新申请约检经检验合格当事人能及时整改,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即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0000元罚款。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罚款3000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83号,电话:020-376346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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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1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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