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剑阁县供销合作社龙泉中心社普安交通路大桥农资配送中心与何绍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剑阁县供销合作社龙泉中心社普安交通路大桥农资配送中心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8)川0823民初1594号剑阁县供销合作社龙泉中心社普安交通路大桥农资配送中心与何绍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川0823民初15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剑阁县供销合作社龙泉中心社普安交通路大桥农资配送中心 被告- 何绍熙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的(2018)川0823民初1594号原告剑阁县供销合作社龙泉中心社普安交通路大桥农资配送中心与被告何绍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0823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何绍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剑阁县供销合作社龙泉中心社普安交通路大桥农资配送中心支付货款19010.00元及实现债权产生的损失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11-13 |
2 |
剑阁县供销合作社龙泉中心社普安交通路大桥农资配送中心与何绍熙买卖合同纠纷送达副本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川0823民初15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剑阁县供销合作社龙泉中心社普安交通路大桥农资配送中心 被告- 何绍熙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的(2018)川0823民初1594号原告剑阁县供销合作社龙泉中心社普安交通路大桥农资配送中心与被告何绍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何绍熙向剑阁县供销合作社龙泉中心社普安交通路大桥农资配送中心偿还货款19010.00元;2.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均由何绍熙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8日9时在本院鹤龄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08-08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