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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成五丰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燕郊乳制品分公司

    存续
    • 地址:河北省三河市高楼镇高庙村东侧、庄户村北侧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季长成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燕郊乳制品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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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1082民初221号 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季长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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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河市人民法院 2019-05-06 2019-07-16
    2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燕郊乳制品分公司、高建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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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民终24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燕郊乳制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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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03 2018-06-07
    3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燕郊乳制品分公司与宁波黑方进出口有限公司、JEANHAWKOA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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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2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燕郊乳制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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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04-10 2018-05-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诉人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燕郊乳制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高建豪及一审被告宁波黑方进出口有限公司、林永仙、北京福润天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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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民终24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燕郊乳制品分公司 被上诉人- 高建豪及宁波黑方进出口有限公司 林永仙 北京福润天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黑方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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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民终2469号宁波黑方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燕郊乳制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高建豪及一审被告宁波黑方进出口有限公司、林永仙、北京福润天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民终2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六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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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03
    2

    原告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黑方进出口有限公司、JEANHAWKOA(高建豪)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副本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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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215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燕郊乳制品分公司 被告- 宁波黑方进出口有限公司 JEANHAWKOA(高建豪)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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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215号之三宁波黑方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告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燕郊乳制品分公司与被告宁波黑方进出口有限公司、JEANHAWKOA(高建豪)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215豪民事判决,并已宣告。此后,原告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燕郊乳制品分公司提出上诉。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上诉状副本,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燕郊乳制品分公司请求撤销原判决主文第三项并判令被上诉人JEANHAWKOA(高建豪)对原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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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11
    3

    原告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燕郊乳制品分公司与被告宁波黑方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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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215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燕郊乳制品分公司 被告- 宁波黑方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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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215号之二宁波黑方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燕郊乳制品分公司诉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解除JK20150508《进出口商品供货合同》;2.被告宁波黑方进出口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合计520651.56元人民币,以及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的以503125元人民币为基数的违约金;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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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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