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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工业区中奥置业楼B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0
    • 法院公告 8
    • 失信被执行人 6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2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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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鄂0106执恢51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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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019-12-19 2019-12-25
    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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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鄂0106执恢50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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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019-12-19 2019-12-25
    3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壹塑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烨成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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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顺法执字第2690号之五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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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9-04-18 2019-05-29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金红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鸿钢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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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执恢1005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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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10-08 2018-11-16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金红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鸿钢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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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执恢1004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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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10-08 2018-11-16
    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金红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鸿钢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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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执恢1007号之四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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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10-08 2018-11-16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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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5执恢2411号 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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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8-06-22 2019-05-29
    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金红日贸易有限公司、曾钜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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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执恢13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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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05-10 2018-06-21
    9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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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民初150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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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05-04 2019-07-03
    10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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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民初150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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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7-09-26 2019-05-31

    法院公告8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 何启恒 黎燕敏 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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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G55 2019-04-16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 何启恒 黎燕敏 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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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G55 2019-04-16
    3 (2018)鄂0106执恢5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 何启恒 黎燕敏 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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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G22 2018-03-20
    4 (2018)鄂0106执恢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 何启恒 黎燕敏 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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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G33 2018-03-20
    5 (2018)鄂0106执恢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 何启恒 黎燕敏 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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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2018-03-20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柏业贸易有限公司 林惠英 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 麦钜鹏 何宝兰 何启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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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12-21
    7 (2016)鄂0106执13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 何启恒 黎燕敏 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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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G68 2017-01-10
    8 (2016)鄂0106执13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何启恒 黎燕敏 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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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八版 2017-01-09

    失信被执行人6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606执恢2059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0-20 详情
    2 (2020)粤0606执6795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5-07 详情
    3 (2019)粤0604执1948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19-02-22 详情
    4 (2019)粤0604执285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1-08 详情
    5 (2017)粤0605执恢2411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12-06 详情
    6 (2017)粤0606执恢1371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8-09 详情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606民初896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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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89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 被告- 麦钜鹏 林欣 何启恒 林惠英 林志洪 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 何惠平 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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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麦钜鹏: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何惠平、麦钜鹏、何启恒、林惠英、林志洪、林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注册经营地经营或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92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14年8月10日止的全部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等共455610.27元;以50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9.45%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以40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12.24%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00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11.424%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以592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11日起按日利率0.05%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九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3.原告就上述请求1、2对被告林志洪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山居委会325国道龙峰大道1号佛奥棕榈园贝沙湾112号、被告林志洪、林欣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州村委会碧桂花城翠湖畔二区三街88号房产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8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就上述请求1、2的债权对被告林志洪所有的粤ELZ521号小型普通客车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116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何惠平、麦钜鹏、何启恒、林惠英、林志洪、林欣对上述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九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二一年九月八日下午14:30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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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8
    2

    (2021)粤0606民初532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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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53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钜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江彩云 何启恒 佛山市汇际贸易有限公司 林俏明 佛山市烨成贸易有限公司 陈胜辉 张凤心 高俭文 黎展鹏 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 黎燕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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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钜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林俏明、江彩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汇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烨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钜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何启恒、黎燕敏、黎展鹏、高俭文、张凤心、江彩云、陈胜辉、林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将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459151.6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5年1月9日的利息为54492.88元,2015年1月1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如下:1.利息以本金10459151.67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0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2.罚息:(1)以本金4526079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8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3%计算;(2)以本金5933072.67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9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3%计算;3.复利以利息54492.88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0日至从该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利息4184009.31元、罚息1932591.66元、复利32698.45元,合计6149299.41元];二、被告佛山市汇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烨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钜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额40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何启恒、黎燕敏、黎展鹏、高俭文、张凤心、江彩云、陈胜辉、林俏明在最高额14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辜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艺思、张伟森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二一年八月三日上午九时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们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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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3
    3

    (2021)粤0606民初532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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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53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钜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江彩云 何启恒 佛山市汇际贸易有限公司 林俏明 佛山市烨成贸易有限公司 陈胜辉 张凤心 高俭文 黎展鹏 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 黎燕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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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俏明、江彩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汇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烨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钜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何启恒、黎燕敏、黎展鹏、高俭文、张凤心、江彩云、陈胜辉、林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将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佛山市汇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142443.9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为152049.1元,2015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如下:1.利息以本金6142443.91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2.罚息以本金6142443.91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0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3%计算;3.复利以利息152049.1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至从该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利息2378354.28元、罚息1091768.22元、复利88310.12元,合计3558432.62元];二、被告佛山市烨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钜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额40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汇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何启恒、黎燕敏、黎展鹏、高俭文、张凤心、江彩云、陈胜辉、林俏明在最高额9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汇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辜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艺思、张伟森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二一年六月九日上午九时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们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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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9
    4

    (2021)粤0606执异3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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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执异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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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林惠英、何启恒、何宝兰:在本院执行(2020)粤0606执6795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申请执行人。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裁定:变更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20)粤0606执679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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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2
    5

    (2017)粤0606民初1504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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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民初150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 林惠英 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 何启恒 麦钜鹏 何宝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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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林惠英、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何启恒、麦钜鹏、何宝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林惠英、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何启恒、麦钜鹏、何宝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返还贷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利息从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16%计算,罚息从2014年12月25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424%计算,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按年利率7.616%计算复利,从2014年12月25日起按年利率11.424%计算复利);二、被告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返还贷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利息从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16%计算,罚息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424%计算,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按年利率7.616%计算复利,从2014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11.424%计算复利);三、被告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返还贷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利息从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6日止,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16%计算,罚息从2015年1月17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424%计算,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16日止按年利率7.616%计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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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2
    6

    (2017)粤0606民初1504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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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民初150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柏业贸易有限公司 林惠英 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 麦钜鹏 何宝兰 何启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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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柏业贸易有限公司、林惠英、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麦钜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柏业贸易有限公司、林惠英、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麦钜鹏、何宝兰、何启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2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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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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