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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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税二稽罚[2019]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与杭州海涨科技有限公司无房屋租赁业务而取得杭州海涨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300171130,发票号码27941908,金额16216.22元,税额1783.78元,价税合计18000.00元。2、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款,你单位已于2018年2月抵扣认证,导致2018年2月份少缴增值税1783.78元、城建税124.86元、教育费附加53.13元、地方教育附加36.68元。3、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成本费用,你单位已于2017年12月份计入管理费用并结转当年利润,导致当年度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6216.22-124.86-53.51-35.68=10662.17元,应予调增,纳税调整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468174.18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16216.22元、税额1783.78元的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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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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