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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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李红梅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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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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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深圳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李美凤定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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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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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李美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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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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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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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38152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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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8152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被告- 李红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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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梅、第三人深圳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李红梅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第三人深圳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李红梅支付2021年3-5月工资33953.98元、提成9660元;二、原告深圳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深圳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深圳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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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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