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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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三稽罚[2019]295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该公司在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在杭州萧山花木城采购苗木、花卉等,取得寿县康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寿县板桥镇天怡园艺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具体发票情况如下: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类型销方单位开票时间金额340016232018047085增值税普通发票寿县康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6.9.2099980.00340016232009426441增值税普通发票寿县康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6.6.899950.00340016135000601023增值税普通发票寿县板桥镇天怡园艺场2017.4.1899990.00上述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的成本已于当年度进行结转。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虚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你单位处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7995.2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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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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