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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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高楼山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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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1852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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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8-28 | 2019-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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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新泰金商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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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5106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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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4-25 | 2018-10-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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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2民初2510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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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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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2民初251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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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510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高楼山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新泰金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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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5106号重庆高楼山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新泰金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2510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管辖。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李超联系电话:(023)6717751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5月15日上传日期:2018年05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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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
2 |
(2017)渝0112民初251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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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510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高楼山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新泰金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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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5106号重庆新泰金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高楼山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所地不详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1000000元,支付利息180763.9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日,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二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04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李超联系电话:(023)6717751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11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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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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