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北公(消)行罚决字〔2017〕1108号 |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北区大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位于江北区北海路55号的宁波市明涛压铸有限公司厂房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个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位于江北区北海路55号的宁波市明涛压铸有限公司的厂房责令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北区大队 2017年9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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