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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须臾快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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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镇前街301号(自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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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义人社罚决字﹝2021﹞51号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义人社罚〔2021〕34号被行政处罚人:义乌须臾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DCT****经营场所:义乌市义亭镇镇前街301号2021年8月23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被行政处罚人存在涉嫌使用童工的行为。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21年8月23日,我局决定对被行政处罚人涉嫌使用童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被行政处罚人于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8月23日期间招用童工张煊(男,白族,出生:2005年10月10日,住址:云南省邵通市镇雄县母享镇穿洞村民委员会官家营村民小组8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3062720051010****)从事快递分拣工作。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被行政处罚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证据二:张煊的身份证复印件、义乌市公安局出具的张煊身份信息各1份,用以证明被行政处罚人招用张煊时,张煊未满16周岁,属于童工;证据三:《员工花名册》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表》复印件、《收条》复印件、《图像证据》各1份,证明了被行政处罚人招用童工张煊的时间和支付劳动报酬等事实;证据四:对被行政处罚人委托代理人何志航和童工张煊制作的调查笔录各1份,进一步证明了被行政处罚人招用童工张煊的事实。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2021年9月7日,我局依法向被行政处罚人送达义人社罚先告〔2021〕33号《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被行政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被行政处罚人。被行政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被行政处罚人招用童工张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务院令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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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0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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