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北京马汉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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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500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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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8-03 |
| 2 |
浙江省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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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2民初160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省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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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13 |
| 3 |
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武汉马途哒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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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03执131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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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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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春秋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锦江区顺城分社与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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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民初298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春秋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锦江区顺城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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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7-30 |
| 5 |
浙江飞扬国际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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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5538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飞扬国际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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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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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中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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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6242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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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09-30 |
| 7 |
浙江飞扬国际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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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603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飞扬国际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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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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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好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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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46374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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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08-12 |
| 9 |
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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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30663号之二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宁波中青旅旅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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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09-27 |
| 10 |
宁波中青旅旅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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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30663号之一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中青旅旅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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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09-27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8)鄂0103民初1200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马途哒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第三人- 湖北海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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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9-07-18 |
| 2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马途哒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第三人- 湖北省海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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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 2018-12-18 |
| 3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乐游环球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王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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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27 |
| 4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乐游环球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王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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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G10 | 2017-06-22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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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0304民初36991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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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699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下易游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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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6991号万卫红、深圳市天下易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卫红、深圳市天下易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3699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返还保证金人民币1920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9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8日15时30分在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法院联系人:董丽鸣电话:0755-219816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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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 2 |
(2021)粤0304民初34652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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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465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环球假期(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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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4652号环球假期(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环球假期(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3465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机票款人民币324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32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28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法院联系人:胡艺电话:0755-2198132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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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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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50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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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5001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北京马汉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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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5001号北京乐游环游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王乐、北京马汉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马汉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乐、北京乐游环游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追加被告北京马汉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为(2018)粤0303执64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240万的范围内对上列执行案件项下的债务对原告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72元,由原告负担1972元,被告负担500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2020)粤0303执异365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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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 4 |
(2021)粤0304民初17771号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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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777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成都胜飞假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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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7771号成都胜飞假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胜飞假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177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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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 5 |
(2021)粤0303民初50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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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5001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马汉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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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5001号王乐、北京马汉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北京乐游环游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马汉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乐、北京乐游环游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5001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5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唐助理电话:0755-250380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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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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