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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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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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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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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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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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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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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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徐小芬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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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徐小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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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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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949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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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9492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 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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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9492号之一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管纪忠、刘小芳、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与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管纪忠、刘小芳、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949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650万元、利息111650元、复利2237元、罚息301455元(其中复利、罚息均为暂计至2020年4月10日,之后复利以未还利息111650元为基数,罚息以未还本金1650万元为基数,均按年9.135%的标准,自2020年4月11日计算至2021年4月12日止);二、被告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管纪忠、刘小芳对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对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外墙幕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编号为CSCEC45GZ-(2016)-006TRATZXXM-专业014)自2020年12月3日起的应收账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只能依据本判决在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案件受理费123301.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管纪忠、刘小芳、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鉴定费52716元由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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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2 |
(2020)粤0305民初949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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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94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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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9492号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管纪忠、刘小芳: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与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管纪忠、刘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9492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2月09日09时30分在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郑媛媛电话:0755-866081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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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3 |
(2020)粤0305民初949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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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94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 被告- 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 管纪忠 刘小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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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9492号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管纪忠、刘小芳: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与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管纪忠、刘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9492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2月09日09时30分在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郑媛媛电话:0755-866081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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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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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709号上诉状公告送达(广州银行前海支行上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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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7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 被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 黄壮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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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709号黄壮勉:本院受理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与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黄壮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状主要内容为:一、请求撤销(2019)粤03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对(2019)粤03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对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上诉人的贷款本金1亿元、截至2019年1月31日的利息299009.08元和罚息(以本金1亿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4825%为标准,自2019年2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欠付利息299009.08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4825%为标准,自2019年2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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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5 |
(2019)粤03民初709号上诉状公告送达(广州银行前海支行上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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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7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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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709号黄壮勉:本院受理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与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黄壮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状主要内容为:一、请求撤销(2019)粤03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对(2019)粤03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对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上诉人的贷款本金1亿元、截至2019年1月31日的利息299009.08元和罚息(以本金1亿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4825%为标准,自2019年2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欠付利息299009.08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4825%为标准,自2019年2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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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6 |
(2019)粤03民初709号上诉状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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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7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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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709号黄壮勉:本院受理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与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黄壮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状主要内容为:一、请求撤销(2019)粤03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中“复利(以欠付利息299009.08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4825%为标准,自2019年2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内容,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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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7 |
(2019)粤03民初709号上诉状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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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7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 被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 黄壮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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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709号黄壮勉:本院受理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与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黄壮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状主要内容为:一、请求撤销(2019)粤03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中“复利(以欠付利息299009.08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4825%为标准,自2019年2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内容,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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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8 |
(2019)粤03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黄壮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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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7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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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709号黄壮勉: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与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黄壮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2019)粤03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19)粤03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贷款本金1亿元、截至2019年1月31日的利息299009.08元和罚息(以本金1亿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4825%为标准,自2019年2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欠付利息299009.08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4825%为标准,自2019年2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黄壮勉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代为清偿后,有权向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范围内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向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6489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负担11029.78元,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黄壮勉共同负担540459.22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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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9 |
(2019)粤03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黄壮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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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7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 被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 黄壮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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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709号黄壮勉: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与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黄壮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2019)粤03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19)粤03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贷款本金1亿元、截至2019年1月31日的利息299009.08元和罚息(以本金1亿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4825%为标准,自2019年2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欠付利息299009.08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4825%为标准,自2019年2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黄壮勉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代为清偿后,有权向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范围内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向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6489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负担11029.78元,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黄壮勉共同负担540459.22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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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10 |
(2019)粤03民初709开庭传票公告-黄壮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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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7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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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709号黄壮勉:本院审理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黄壮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传票:本案定于2020年3月3日10:00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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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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