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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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鑫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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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民终782号 | 专利权权属纠纷 |
上诉人-淮安市鑫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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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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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与李烈熊、姜玉兰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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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4828号 | 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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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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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捷达粮食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兰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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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1219号 | 专利权权属纠纷 |
原告-江苏捷达粮食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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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5 | 2020-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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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捷达粮食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兰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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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1222号 | 专利权权属纠纷 |
原告-江苏捷达粮食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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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5 | 2020-03-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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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初2589号传票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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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2589号 | 专利权权属纠纷 |
原告- 江苏捷达粮食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兰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新材料有限公司 枣庄鑫金山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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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2589号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捷达粮食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兰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被告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枣庄鑫金山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258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诉讼材料请提交至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材料柜。证据交换的时间为2021年6月14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五审判庭。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注:本公告于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平台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联系人:乔助理,电话:0755-835351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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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2 |
(2020)粤03民初25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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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2590号 | 专利权权属纠纷 |
原告- 江苏捷达粮食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兰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深圳市发科达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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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2590号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捷达粮食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兰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被告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发科达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259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深圳市发科达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答辩状及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诉讼材料请提交至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材料柜。证据交换的时间为2021年6月14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五审判庭。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注:本公告于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平台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联系人:乔助理,电话:0755-835351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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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3 |
(2020)粤03民初2589号传票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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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2589号 | 专利权权属纠纷 |
当事人-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捷达粮食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兰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 枣庄鑫金山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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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2589号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捷达粮食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兰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被告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枣庄鑫金山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258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诉讼材料请提交至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材料柜。证据交换的时间为2021年6月14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五审判庭。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注:本公告于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平台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联系人:乔助理,电话:0755-835351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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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4 |
(2020)粤03民初25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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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2590号 | 专利权权属纠纷 |
当事人- 江苏捷达粮食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兰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发科达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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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2590号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捷达粮食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兰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被告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发科达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259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深圳市发科达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答辩状及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诉讼材料请提交至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材料柜。证据交换的时间为2021年6月14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五审判庭。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注:本公告于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平台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联系人:乔助理,电话:0755-835351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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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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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1222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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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1222号 | 专利权权属纠纷 |
原告- 江苏捷达粮食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苏州赋比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兰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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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1222号苏州赋比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捷达粮食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兰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赋比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民初12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捷达粮食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捷达粮食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傅助理0755-835356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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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6 |
(2019)粤03民初1219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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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1219号 | 专利权权属纠纷 |
原告- 江苏捷达粮食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苏州赋比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兰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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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1219号苏州赋比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捷达粮食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兰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赋比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民初12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捷达粮食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捷达粮食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傅助理0755-835356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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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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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4475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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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4475号 | 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苏州赋比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 苏州莱创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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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初4475号苏州赋比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苏州莱创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赋比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苏州莱创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沈佩军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19年11月21日9点30分至17点30分,地点为本院第二十四法庭。你单位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九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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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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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1219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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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1219号 | 专利权权属纠纷 |
当事人- 苏州赋比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 江苏捷达粮食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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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1219号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苏州赋比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捷达粮食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兰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苏州赋比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1219号。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证据交换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9日上午9点3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进行证据交换,并于当日下午14点30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注:本公告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傅助理0755-835356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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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9 |
(2019)粤03民初1222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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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1222号 | 专利权权属纠纷 |
当事人- 苏州赋比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 江苏捷达粮食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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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1222号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苏州赋比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捷达粮食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兰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苏州赋比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1222号。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证据交换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9日上午9点3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进行证据交换,并于当日下午14点30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注:本公告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傅助理0755-835356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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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10 |
(2019)粤03民初1205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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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1205号 | 专利权权属纠纷 |
当事人- 苏州赋比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 淮安市鑫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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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1205号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苏州赋比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淮安市鑫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赋比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120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全案证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证据交换的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09时30分,地点为深圳市中级法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开庭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14时30分,地点为第二十六审判庭。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七月九日注:1、本公告已于二○一九年七月九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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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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