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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红鹰

    宁波大红鹰医药供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新星龙湾商务楼18号(3-1) 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大红鹰医药供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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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2民初110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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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09-02 2020-10-09
    2

    象山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宁波大红鹰医药供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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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25民初890号之一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原告-象山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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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7-05-17 2018-05-1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象山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宁波大红鹰医药供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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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25民初890号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原告- 象山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大红鹰医药供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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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25民初890号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六楼宁波大红鹰医药供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冲):本院受理原告象山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宁波大红鹰医药供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25民初89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一、撤销象山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6月11日向被告支付款项55415.56元的个别清偿行为;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清偿款55415.5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17日下午14时00分时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梁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根条、人民陪审员陆传凤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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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15
    2

    原告象山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宁波大红鹰医药供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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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25民初890号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原告- 象山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大红鹰医药供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7)浙0225民初890号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六楼宁波大红鹰医药供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冲):本院受理原告象山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宁波大红鹰医药供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25民初89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一、撤销象山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6月11日向被告支付款项55415.56元的个别清偿行为;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清偿款55415.5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11日下午14时00分时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梁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根条、人民陪审员陆传凤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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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1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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