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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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412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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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412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联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商爵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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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4124号深圳市商爵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联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0)粤0307民初34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市联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商爵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于2020年4月30日实际解除;二、被告深圳市商爵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联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剩余租金35652元(已抵扣被告已支付的押金85000元);三、被告深圳市商爵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联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水电费2268.92元;四、被告深圳市商爵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联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56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深圳市联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商爵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379元,原告深圳市联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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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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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412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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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412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联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商爵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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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4124号深圳市商爵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联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商爵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七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12日14时30分在布吉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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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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