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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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税稽二罚[2019]104 | 金华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违违法事实一:2015年12月-2016年3月,你公司取得销售方为常州琦霓彩纺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03620891-03620899、03818670-03818683、27975389-27975398、27975405-27975419,发票金额合计471932.42元,税额合计802284.58元,价税合计5521606.00元。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希皇承认,2015年11月初,你公司业务员朱玉娟通过一名樊姓业务员(具体姓名和联系方式不详)购买棉纱,樊姓业务员自称为常州琦霓彩纺织有限公司、常州御欣特纺织有限公司、常州昕怡绫纺织有限公司业务推销员。该业务员提供样纱符合你公司要求。2015年11月10日,你公司通过樊姓业务员与常州琦霓彩纺织有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合同由樊姓业务员提供),购买棉纱50吨,分两次送货上门。后又于2016年1月12日,2016年1月26日签订购货合同,购买棉纱合计11吨,货物均为送货上门,运费由供货方支付,发票由樊姓业务员随货物提供,采用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上述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2015年12月31日、2016年2月29日、2016年3月30日认证抵扣,分别于2015年,2016年结转成本。上述48份发票被原武进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违法事实二:2016年1月-2016年3月,你公司取得销售方为常州御欣特纺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28259661-28259669、28288074-28288086、03763306-03763330,发票金额合计4591728.57元,税额合计780593.93元,价税合计5372322.50元。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希皇承认,你公司业务员朱玉娟通过一名樊姓业务员于2015年12月8日,2016年1月26日与常州御欣特纺织有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合同由樊姓业务员提供),购买棉纱,货物为送货上门,运费由供货方支付,发票由樊姓业务员随货物提供,采用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上述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2016年1月31日、2016年2月29日、2016年3月30日认证抵扣,于2016年结转成本。上述47份发票被原武进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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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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