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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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51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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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51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苏旺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一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朱伊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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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5141号中山市一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朱伊然:本院受理原告中山苏旺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一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朱伊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151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苏旺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9.35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原告中山苏旺木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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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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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51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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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51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苏旺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一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朱伊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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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5141号中山市一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朱伊然:本院受理原告中山苏旺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一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朱伊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145元及逾期违约金(按每月百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止违约金为6029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索货款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黄俭金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3月18日上午九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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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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