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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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衢环罚[2021]7号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
单位名称: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处罚文号:衢环罚字〔2021〕7号处罚日期:2021年6月10日?违法事实:2020年12月-2021年3月,根据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根据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0年衢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衢环发〔2020〕40号)要求,你单位未按照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要求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内容: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柒万柒仟陆佰元整决定作出机关: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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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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