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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发科技

    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晋江市金井镇山头工业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1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1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华翔(中国)服饰有限公司、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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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民申25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华翔(中国)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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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07-31 2020-01-19
    2

    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泉州福润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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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24执31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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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溪县人民法院 2019-07-02 2019-07-31
    3

    石狮市鸿友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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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民终11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石狮市鸿友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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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27 2019-07-22
    4

    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石狮市鸿友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施纯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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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2民初76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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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18-12-13 2021-03-31
    5

    华翔(中国)服饰有限公司、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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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民终61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华翔(中国)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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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9-25 2019-07-05
    6

    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欧阳文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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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81执66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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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18-08-29 2019-01-09
    7

    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程华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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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94号之一 其他案由

    原告-师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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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穴市人民法院 2017-04-19 2017-12-06
    8

    晋江大兴贸易有限公司、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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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民终55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晋江大兴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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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2-01 2017-12-27
    9

    原告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福润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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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82民初83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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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2016-10-09 2016-12-21
    10

    原告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大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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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82民初73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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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16-08-24 2017-12-2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裁判文书]施纯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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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民终11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石狮市鸿友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施纯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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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民终1191号施纯纯:本院受理上诉人石狮市鸿友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施纯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5民终1191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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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9
    2

    [裁判文书]晋江大兴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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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民终55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晋江大兴贸易有限公司 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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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6)闽05民终5526号晋江大兴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晋江大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民终5526号民事裁定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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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09
    3

    [裁判文书]晋江大兴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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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民终55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晋江大兴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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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晋江大兴贸易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1-09公告(2016)闽05民终5526号晋江大兴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晋江大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民终5526号民事裁定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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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09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欧阳文旭、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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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欧阳文旭 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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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欧阳文旭(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1****4514)、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文旭、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67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156719.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欧阳文旭、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欧阳文旭、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92元,由被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欧阳文旭、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欧阳文旭、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欧阳文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七月八日承办法官:李珊珊书记员:许冰冰联系电话:0595-88617507、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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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7-08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欧阳文旭、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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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欧阳文旭 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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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欧阳文旭(身份号码:3505821981****4514)、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文旭、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本案无法成功送达被告。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67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一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56719.2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二欧阳文旭、被告三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6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承办法官:邱国旭书记员:许冰冰联系电话:0595-88617507、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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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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