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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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奇洛普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五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俊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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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82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奇洛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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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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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奇洛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田治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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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640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奇洛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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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1-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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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民初104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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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0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奇洛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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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045号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奇洛普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奇洛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809.2元及违约金(其中以37939.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11月15日起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以61870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自2019年11月15起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奇洛普科技有限公司退回未销售产品(详见附表),若被告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不能退回上述未销售产品,应按双方确认的价格131560.4元予以折价补偿;三、被告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奇洛普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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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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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04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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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0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奇洛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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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045号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奇洛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104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8日10时30分在布吉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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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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