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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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源市和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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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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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邓秋耿、河源市和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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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邓秋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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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邓秋耿、河源市政府代建项目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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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河源市政府代建项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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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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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民初790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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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790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邓秋耿 当事人- 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河源市和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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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7900号河源市和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邓秋耿与被告河源市和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790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二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575505元(以6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12月21日调整的5年以上贷款年利率7.83%,利息起算时间为2007年10月4日,暂计至2020年1月3日,实际至被告二全部退还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三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575505元(以6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12月21日调整的5年以上贷款年利率7.83%,利息起算时间为2007年10月4日,暂计至2020年01月3日,实际至被告二全部退还完毕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一对上述被告二和被告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5、合计金额:235.1010万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艾小亮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0日09时30分在横岗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陈树秋电话:0755-2862506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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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2 |
(2020)粤0307民初790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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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790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源市和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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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7900号河源市和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邓秋耿与被告河源市和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790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二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575505元(以6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12月21日调整的5年以上贷款年利率7.83%,利息起算时间为2007年10月4日,暂计至2020年1月3日,实际至被告二全部退还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三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575505元(以6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12月21日调整的5年以上贷款年利率7.83%,利息起算时间为2007年10月4日,暂计至2020年01月3日,实际至被告二全部退还完毕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一对上述被告二和被告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5、合计金额:235.1010万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艾小亮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0日09时30分在横岗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陈树秋电话:0755-2862506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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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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