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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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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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异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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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6-11 |
2 |
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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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6执异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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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02-19 | 2021-03-25 |
3 |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胡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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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6执76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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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1-01-06 |
4 |
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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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执异24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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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2-14 |
5 |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曹新会、杨李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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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执2096号之一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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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7-16 |
6 |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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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6执25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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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05-22 |
7 |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四川成都市中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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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25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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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19-08-15 | 2020-11-06 |
8 |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诚康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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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25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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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19-06-17 | 2019-10-22 |
9 |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成都傲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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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15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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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9-04-18 | 2020-09-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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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7执569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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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56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被告- 成都傲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市中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衡洪海 周姗 任炳华 衡洪芹 衡洪奎 冯小兰 衡柱炳 李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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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小兰、衡柱炳、李庆:本院执行的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成都傲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成都市中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衡洪海、周姗、任炳华、衡洪芹、衡洪奎、冯小兰、衡柱炳、李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569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15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承办法官钟在洪028-8511821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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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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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569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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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56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被告- 成都傲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市中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衡洪海 周珊 任炳华 衡洪芹 衡洪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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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傲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成都市中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衡洪海、周珊、任炳华、衡洪芹、衡洪奎:本院执行的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成都傲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成都市中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衡洪海、周珊、任炳华、衡洪芹、衡洪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569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15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十月十六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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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
3 |
(2019)川0106民初259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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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25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市中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舒宗伟 张世明 曾玉彬 袁秋艳 田淼 廖大智 罗贤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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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四川成都市中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舒宗伟、张世明、曾玉彬、袁秋艳、田淼、廖大智、罗贤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0106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本金18,8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但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970.23元);二、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侯区长益东二路1号“置信丽府”13层1301-1309号,面积为1037.98㎡的办公用房(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855206、3855211、3855217、3855345、3855347、3855372、3855376、3855379、3855350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四川成都市中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舒宗伟、张世明、曾玉彬、袁秋艳、田淼、廖大智、罗贤贵对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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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4 |
(2019)川0106民初259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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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25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成都诚康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市中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舒宗伟 张世明 胡娟 陈小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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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成都诚康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四川成都市中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舒宗伟、张世明、胡娟、陈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川0106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成都诚康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27万元和利息、罚息、复利(1、截止到2019年1月25日,利息1,586,666.67元,罚息3,417,943.33元,复利355,091.85元,共计5,359,701.85元;2、以借款本金1,927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6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罚息;3、以利息1,586,666.67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6日起至利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复利。);二、四川成都市中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舒宗伟、张世明、胡娟、陈小英对第一项判决内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诚康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名下的成都市武侯区长益东二路1号10栋13楼1301、1302、1303、1304、1305、1306、1307、1308、1309号的房产(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603200-1、-2、-3、-4、-5、-6、-7、-8、-9号)享有抵押权,在第一项判决内容的债务范围内,有权就上述房屋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若上述房屋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第一项判决内容的债务,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对差额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诚康商贸有限公司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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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
5 |
(2018)川0107民初1159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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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15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被告- 成都傲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市中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衡洪海 周姗 任炳华 衡洪芹 衡洪奎 冯小兰 衡柱炳 李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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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11590号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以下简称攀枝花商业银行武侯支行)与被告成都傲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佳公司)、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华实业公司)、成都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华建筑公司)、四川成都市中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豪担保公司)、衡洪海、周姗、任炳华、衡洪芹、衡洪奎、冯小兰、衡柱炳、李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傲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203287.47元、罚息、复利(罚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1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1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12000000元给付之日止;复利计算方法为以借期利息203287.47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利息203287.47元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上述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借款本金及利息付清之日止;以上利息、罚息、复利合并计算标准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成都傲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有权对登记在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小南街128号1幢2单元17楼8号房屋就未清偿部分在本判决第一项清偿义务限额范围内,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权设立顺位优先受偿;三、被告成都傲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有权对登记在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小南街128号4楼1-7号房屋,就未清偿部分在本判决第一项清偿义务限额范围内,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权设立顺位优先受偿;四、被告成都傲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有权对登记在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成都市青羊区小南街128号1栋1-2单位-1楼层车库,就未清偿部分在本判决第一项清偿义务限额范围内,以折价或者以拍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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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
6 |
(2019)川0106民初259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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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25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市中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舒宗伟 张世明 曾玉彬 袁秋艳 田淼 廖大智 罗贤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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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6民初2592号案件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四川成都市中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舒宗伟、张世明、曾玉彬、袁秋艳、田淼、廖大智、罗贤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1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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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
7 |
(2019)川0106民初259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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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25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市中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舒宗伟 张世明 成都诚康商贸有限公司 胡娟 陈小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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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四川成都市中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舒宗伟、张世明、成都诚康商贸有限公司、胡娟、陈小英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川0106民初2593号,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9年6月11日上午9点30分在金牛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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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
8 |
(2018)川0107民初11590号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告成都傲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成都市中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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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15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被告- 成都傲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市中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衡洪海 周姗 任炳华 衡洪芹 衡洪奎 冯小兰 衡柱炳 李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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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11590号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告成都傲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成都市中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衡洪海、周姗、任炳华、衡洪芹、衡洪奎、冯小兰、衡柱炳、李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成都傲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0元及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截至2018年9月10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2757842.31元,本息合计14757842.31元;2.判令被告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衡洪海以其自身提供的房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对抵押权实现后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时,被告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衡洪海对差额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成都市中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衡洪海、周姗、任炳华、衡洪芹、衡洪奎、冯小兰、衡柱炳、李庆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由十二个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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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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