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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河建设

    山河建设(泰和)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北门村六组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南昌市伟力实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泰和)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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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南昌市伟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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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泰和县思益装潢广告店、山河建设(泰和)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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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泰和县思益装潢广告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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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泰和县陈强防水店、山河建设(泰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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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泰和县陈强防水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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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吉安市青原区长丰铸造经营部、山河建设(泰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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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长丰铸造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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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山河建设(泰和)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长丰铸造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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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山河建设(泰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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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潍坊福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河建设(泰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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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潍坊福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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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雷伟清与山河建设(泰和)有限公司、汪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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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雷伟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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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江西省骏隆实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泰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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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江西省骏隆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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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江西省骏隆实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泰和)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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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人-江西省骏隆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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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江西省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山河建设(泰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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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省骏隆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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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阮诗红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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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赣0826民初9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曾应宣 被告- 阮诗红 山河建设(泰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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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公告阮诗红:本院受理(2022)赣0826民初90号原告曾应宣诉你以及山河建设(泰和)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2022年2月17日联系人:民事庭胡卿联系电话:0796-52175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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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7
    2

    阮诗红、山河建设(泰和)有限公司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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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赣0826民初14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彭宜金 被告- 阮诗红 山河建设(泰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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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公告阮诗红、山河建设(泰和)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赣0826民初149号原告彭宜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二年二月十五日联系人:民事庭刘玉珍联系电话:0796-52175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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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6
    3

    阮诗红、山河建设(泰和)有限公司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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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赣0826民初14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彭宜金 被告- 山河建设(泰和)有限公司 阮诗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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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公告阮诗红、山河建设(泰和)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赣0826民初149号原告彭宜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二年二月八日(院印)联系人:民事庭刘玉珍联系电话:0796-52175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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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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