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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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马来福、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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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0民终966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马来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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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7-28 |
2 |
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鑫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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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33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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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8-11 |
3 |
韩华高新材料(北京)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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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财保467号 | - |
申请人-韩华高新材料(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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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9-09 |
4 |
共和兴塑胶(廊坊)有限公司、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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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091执3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共和兴塑胶(廊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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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28 |
5 |
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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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681执保1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威海柳道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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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7-05 |
6 |
苏州长海机械有限公司、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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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011执314号之六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长海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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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6-30 |
7 |
苏州长海机械有限公司、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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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011执314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长海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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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6-30 |
8 |
苏州长海机械有限公司、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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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011执314号之三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长海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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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6-30 |
9 |
苏州长海机械有限公司、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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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011执314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长海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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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6-30 |
10 |
苏州长海机械有限公司、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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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011执314号之五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长海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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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6-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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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鞍山市恒丰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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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G11 | 2017-07-20 |
2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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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7-05-14 |
3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鞍山市恒丰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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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G79 | 2017-04-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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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112执15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05 | 详情 |
2 | (2021)京0114执11628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11 | 详情 |
3 | (2021)沪0115执25491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27 | 详情 |
4 | (2021)粤0606执14815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部分未履行 | 2021-08-04 | 详情 |
5 | (2021)皖0291执1941号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24 | 详情 |
6 | (2021)冀0681执1078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9 | 详情 |
7 | (2021)浙1003执339号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7 | 详情 |
8 | (2021)浙0282执266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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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2民初1072号原告广州万峰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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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0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万峰橡塑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 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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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072号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万峰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12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万峰橡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029.86元及利息(以172029.86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二、被告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广州万峰橡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0元,财产保全费1380元,共计5120元,由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受理费及保全费原告已预缴,原告广州万峰橡塑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540357982021-08-3116:48:00:33(2021)粤0112民初1072号原告广州万峰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汽车,公告,履行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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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2 |
(2021)皖0291民初411号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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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91民初4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宇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 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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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91民初411号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宇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29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宇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371.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371.1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承办法官:朱芸联系电话:0553-5770162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3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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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3 |
(2021)粤0112民初1072号原告广州万峰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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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0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万峰橡塑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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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072号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万峰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72029.86元及利息损失(以172029.86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3.85%上浮50%,即5.775%的标准计算,直至被告全部清偿日止);2.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联系电话李法官83009902、罗书记员83009882)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538261432021-03-1017:33:38:0(2021)粤0112民初1072号原告广州万峰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有限公司,被告,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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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4 |
原告宁波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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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初10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 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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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初1002号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浙0282民初10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的冻结。限你方自公告张贴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州湾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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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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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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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初10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 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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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初1002号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144924.29元,并赔偿原告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以欠款3144924.2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7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20979.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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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
6 |
原告宁波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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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初10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 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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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初1002号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144924.29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以欠款3144924.2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位标准计算利息损失;二、被告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辉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6月4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湾新区巡回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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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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