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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浩建设

    广东华浩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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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东莞市东坑镇初坑村东坑大道南16号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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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民初234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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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234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嘉佳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华浩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城新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坪地中心股份合作公司白石塘分公司 深圳鹏城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控地盘监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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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3444号申太有、张蓉蓉、深圳市鹏城新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鹏城控股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华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申太有、张淡宋、张蓉蓉、深圳市鹏城新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鹏城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嘉佳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地中心股份合作公司白石塘分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建控地盘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344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六和被告七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39491.98元;2、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7014.8元;(以1539491.9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9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5月19日,即1539491.98*0.001*89天=137014.8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以及被告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七被告共同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曾纯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7日14时30分在第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法院联系人:黄颖茵电话:0755-8955231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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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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