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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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昌、林立礼、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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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执异16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异议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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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6 | 2020-12-30 |
2 |
封开县丰庆畜牧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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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执复7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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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1-02 |
3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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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执异1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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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9 | 2019-12-28 |
4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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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执异1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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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9 | 2019-12-24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郁南县宏建西江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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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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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20 | 2018-04-30 |
6 |
佛山市正帮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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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1150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正帮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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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17-03-13 | 2018-08-10 |
7 |
梁伸泉与林立礼、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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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2400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梁伸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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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16-12-31 | 2018-08-10 |
8 |
(2016)粤0607民初500号梁伸泉与林立礼,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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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5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梁伸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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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16-07-21 | 2016-08-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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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张掖凯盈置业有限公司 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 封开县龙昌千层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林立礼 林立得 陈永昌 周春南 林立德 曾庆建 陈树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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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1-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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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6执1089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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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民初269号之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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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69号之二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封开县丰庆畜牧有限公司 被告- 林立礼 佛山市金塘海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陈永昌 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 封开县龙昌千层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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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69号之二佛山市金塘海贸易有限公司、陈永昌:本院受理原告封开县丰庆畜牧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林立礼、佛山市金塘海贸易有限公司、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封开县龙昌千层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永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6民初2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封开县丰庆畜牧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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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2 |
(2020)粤06民初269-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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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69-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封开县丰庆畜牧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 林立礼 佛山市金塘海贸易有限公司 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 封开县龙昌千层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陈永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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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69号之一佛山市金塘海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永昌:本院受理原告封开县丰庆畜牧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林立礼、佛山市金塘海贸易有限公司、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封开县龙昌千层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永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6民初2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封开县丰庆畜牧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封开县龙昌千层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有效。2.判决原告封开县丰庆畜牧有限公司对坐落于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河儿口镇榃甘村封开县龙昌千层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区208亩的土地拥有租赁权。3.准予原告封开县丰庆畜牧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封开县龙昌千层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1日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的租赁土地(土地证号为封府国用[2011]第0374号、封府国用[2011]第0375号)附租约拍卖。4.本案诉讼费用由众被告承担。原告申请封开县龙昌千层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陈永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封开县龙昌千层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陈永昌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通知封开县龙昌千层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陈永昌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由王滑明、黄健超、简建勋组成,法官助理由陈秋莲担任,书记员由黄志敏担任。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应承担诉讼义务。若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办案人员存在廉政作风、违规违纪的行为,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监督部门反映。本案于2021年2月2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三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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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3 |
(2020)粤06执异1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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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执异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封开县丰庆畜牧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 陈永昌 林立礼 佛山市金塘海贸易有限公司 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 封开县龙昌千层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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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执异16号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陈永昌、林立礼、佛山市金塘海贸易有限公司、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封开县龙昌千层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封开县丰庆畜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陈永昌、林立礼、佛山市金塘海贸易有限公司、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封开县龙昌千层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作出的(2017)粤06执1089号之三执行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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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4 |
(2019)粤06执异13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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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执异1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 陈永昌 林立礼 佛山市金塘海贸易有限公司 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 封开县龙昌千层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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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执异133号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陈永昌、佛山市金塘海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陈永昌、林立礼、佛山市金塘海贸易有限公司、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封开县龙昌千层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封开县丰庆畜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执异133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7)粤06执1089号之三执行裁定;二、驳回案外人封开县丰庆畜牧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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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
5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70号之二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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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 郁南县宏建西江水泥有限公司 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 林立德 林立礼 苏泽行 植赵珍 吴育德 林立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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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70号之二郁南县宏建西江水泥有限公司、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林立德、苏泽行、吴育德、林立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被告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郁南县宏建西江水泥有限公司、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林立德、林立礼、苏泽行、植赵珍、吴育德、林立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一、被告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879724.89元、罚息及复利(1.罚息:①以119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②以11879724.89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2.复利30.32元);二、被告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0元;三、被告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9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林立德、吴育德、林立礼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植赵珍、苏泽行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林立得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9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追偿;八、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对被告郁南县宏建西江水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均冲旧渡口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郁府国用(2013)第0886号,他项权证号:郁府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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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
6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70号之二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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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70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林立礼 苏泽行 林立得 林立德 郁南县宏建西江水泥有限公司 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 植赵珍 吴育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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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70号之二郁南县宏建西江水泥有限公司、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林立德、苏泽行、吴育德、林立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被告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郁南县宏建西江水泥有限公司、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林立德、林立礼、苏泽行、植赵珍、吴育德、林立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一、被告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879724.89元、罚息及复利(1.罚息:①以119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②以11879724.89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2.复利30.32元);二、被告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0元;三、被告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9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林立德、吴育德、林立礼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植赵珍、苏泽行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林立得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9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追偿;八、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对被告郁南县宏建西江水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均冲旧渡口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郁府国用(2013)第0886号,他项权证号:郁府他项(2014)第0032号]在最高限额3002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九、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876.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99867.27元由被告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郁南县宏建西江水泥有限公司、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林立德、林立礼、苏泽行、植赵珍、吴育德、林立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被告郁南县宏建西江水泥有限公司、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林立德、苏泽行、植赵珍、吴育德、林立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林立礼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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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
7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9号之三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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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张掖凯盈置业有限公司 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 封开县龙昌千层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林立礼 林立得 陈永昌 周春南 林立德 曾庆建 陈树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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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9号之三林立得、周春南、林立德、陈树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被告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张掖凯盈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封开县龙昌千层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林立礼、林立得、陈永昌、周春南、林立德、曾庆建、陈树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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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3 |
8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9号之二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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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张掖凯盈置业有限公司 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 封开县龙昌千层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林立礼 林立得 陈永昌 周春南 林立德 曾庆建 陈树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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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9号之二林立得、周春南、林立德、陈树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被告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张掖凯盈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封开县龙昌千层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林立礼、林立得、陈永昌、周春南、林立德、曾庆建、陈树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由罗凯原、梁亦民、霍娟变更为罗凯原、梁亦民、禤敏婷,巫江禺担任书记员;本案于2016年9月27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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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3 |
9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9号之一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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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林立礼 林立得 林立德 周春南 陈永昌 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 封开县龙昌千层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 张掖凯盈置业有限公司 陈树基 曾庆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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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9号之一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林立得、陈永昌、周春南、林立德、陈树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被告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张掖凯盈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封开县龙昌千层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林立礼、林立得、陈永昌、周春南、林立德、曾庆建、陈树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120万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分别按《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计算,贷款利率按5.6%计收,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复利按罚息利率计收);2.原告对六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东2号三座404(房东产权证: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410023223号)、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教育中路6号一座503、504(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243518)享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对被告七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达路28号绿湖城市花园一座1102(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C4595975)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对被告二提供抵押的位于滨河新区滨河大道西北角两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张国用(2013)第134366、13436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76000元;6被告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由罗凯原、李炜、霍娟变更为罗凯原、梁亦民、霍娟,巫江禺担任书记员;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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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9 |
10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70号之一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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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 郁南县宏建西江水泥有限公司 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 林立德 林立礼 苏泽行 植赵珍 吴育德 林立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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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70号之一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林立德、苏泽行、吴育德、林立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被告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郁南县宏建西江水泥有限公司、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盈佳贸易有限公司、林立德、林立礼、苏泽行、植赵珍、吴育德、林立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1879724.89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分别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四条约定计算,贷款利率按5.6%计收,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复利按罚息利率计收,暂计至2015年3月20日,利息16690.89元);2.原告对被告二提供抵押的都城镇均冲旧渡口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郁府国用(2013)第088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82964元;4.被告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由罗凯原、李炜、霍娟变更为罗凯原、梁亦民、霍娟,巫江禺担任书记员;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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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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